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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婚强奸案:订婚等于性承诺,彩礼等于卖身钱,这是生活在大清朝吗?


订婚强奸案成为舆论热点,本身就令人悲哀!

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成为舆论热点,本身就令人悲哀:一起关涉特定个人隐私的强奸案件引发全民关注,而真正需要关注的公域问题却无人问津。更令人悲哀的是,朋友圈一些刑辩律师的露骨发言,看后真是让人掩鼻与窝火。实在忍不住,删了其中几位的微信号。大同的这个案件,如果二审法院答记者问中披露的涉案情节属实,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没什么问题。

只因为有订婚,就可以强制发生性行为?订婚等于性承诺,彩礼等于卖身钱,而且还是卖身为性奴?婚内都可以成立强奸了,还要否定订婚后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,这是生活在大清朝吗?退一步说,就是在大清朝,怕是也不允许以已订婚为由强制对女方实施性侵行为吧。

另外,什么时候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变成射精或处女膜破裂了?无论是理论通说还是实务立场,一直采取的是插入标准吧。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插入,就可以构成强奸既遂,没有相应的证据当然另说。

性的自主权是专属于个人的,并不因订婚或结婚而丧失,强制的性行为侵害了相对方的性的自主权,连这也要质疑要推翻?更何况,订婚在法律上根本没什么意义,双方之间并未就此进入婚姻,仍然只是男女朋友关系。以订婚的地方风俗意义为由,否认强制的性行为构成强奸,难道大同是法外之地?

本来不想评论这个案件的,因为事关他人的隐私,并且原以为订婚不等于性同意是现代社会的常识,根本无需多言。哪里能想到,会有这么多人还生活在大清朝,后脑拖着丑陋的辫子而不知自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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